奇幻文化藝術基金會

財團法人奇幻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奇幻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國內外奇幻藝術及文化之發展、推廣開放資源、知識分享之文化與行動,引進各式開放知識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以促進國內外奇幻文學及其周邊衍生文化之出版、傳播與發展為出發點,結合中外學者專家與奇幻文學作家之力量推廣相關文化工作,以增進奇幻文學文化交流。建構本土奇幻文學環境,主辦或協辦各種奇幻文學之演講、學術研討會、座談會或發表會。獎勵及贊助各級學校、文化機構,以策劃及推廣培育奇幻文學創作人才之相關創作計劃及活動。

二、以推廣開放原始碼、公開分享創作與知識之文化為出發點,主辦或協辦各種演講、學術研討會、座談會或發表會。

三、引進各種以開放精神所創作及分享之各式世界級課程或著作加以推廣及翻譯成中文,以知識份子義務回饋之精神與華人世界共享。

四、促進公開分享創作與知識之網路社群,並與國際間公開分享創作與知識之文化機構交流。

五、促進與大專院校合作,推廣應用以開放精神所創作及分享之各式課程或著作。

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伍佰萬元整,由朱學恒捐助(包括動產及不動產,詳後附之財產清冊)。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通北街九十一號六樓,並得視業務需要,經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內部組織之設置及管理。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執行。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至二十一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兩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得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由董事互選之。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文化局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文化局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議。

前項各款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送文化局備查。

第四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依規定報請文化局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文化局備查。

第四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十條  本會得設執行委員會及設執行長一人,承董事會及董事長之命辦理一切事務。執行委員會得選聘執行委員三至五人。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文化局備查。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第十三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文化局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置本會自用之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本會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設立之現金總額新臺幣五百萬元。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文化局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於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七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修訂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